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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家,小孩說,有個馬祖來的陳先生來看我,看著留下來的名片,知道他是頂著大太陽,提著馬祖土產,依著前辦公室櫃台給他的地址,找到我家,心中感動不已!

他是馬祖人,出生於馬祖,成長於馬祖,國中畢業,到金門念士校,再回馬祖服役,將他生命的一段璀璨,給了軍旅!退伍後,結婚、生子,到台灣工作,也將戶籍遷到了台灣!


人,終究是有歸鄉的情懷,民國九十年,他將戶籍遷回馬祖,本人仍然住在台灣,在探視家人與努力工作之間,往返於台灣、馬祖!民國九十四年,他因病在台灣開刀,之後,回到馬祖,由家人照顧、療養,正逢選舉,接到戶政機關的投票通知,他順理成章的去投了票!

孰料,日後,他竟然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也認為他觸犯了「妨害投票罪」,判處有期徒刑,老實的他,傻眼了!

平日對政治不感興趣的我,也傻眼了!以前,「返鄉投票」,不是很興奮、很光榮的事嗎?為何現在反而成了「妨害投票罪」的犯嫌?

原來,法院認為他將戶籍遷到馬祖之後,並沒有依戶籍法的規定,連續實際居住於馬祖四個月以上,屬於「幽靈人口」,在投票時回去投票,顯然有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的意思!因此,判處他有期徒刑。

天哪!他哭喪著臉說,是戶政機關發通知給我要我去投票的呀,為何我依著他們的通知去投票,卻錯了呢?

於是,為他提起了上訴!

老天有眼,在上訴期間的96年1月24日,刑法修正了,第146條增列第2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的要件,並於同年1月26日生效施行。

菩薩保佑,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認為,他早於該次投票日前四年餘之90年9月4日即已遷入馬祖的戶籍地,則,他於遷移戶籍時顯然根本無從得知四年後確有該次選舉,且有何一候選人將參與選舉,自難認定他有何虛偽遷徙戶籍並據以取得投票權後支持某特定候選人當選之行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又綜合了他所提出的證據,認為,他與馬祖地區具有親屬、事業及特定政策(機票折扣及小三通)等社會事務之正當關聯,縱使他不能繼續居住於戶籍地四個月以上,亦係因至台灣或大陸地區謀求事業發展之正當理由,且依他投票日前後進出馬祖之紀錄,也實在難以認定他是遭候選人或其支持者動員前往投票之所謂「幽靈人口」或「投票部隊」,因此,他本於公民之選舉權前往投票,是他正當權利之行使,不能單純僅以其前後停留於馬祖地區之日數或遷入戶籍以使用特定政策之行為,就當然推認他有妨害投票正確之主觀犯意。因而,撤銷了地方法院的判決,改判他「無罪」,檢察官沒有上訴,因而定讞。

老實的他,聞知判決結果,感動的直落淚。

雖然,他的無罪判決,不是來自於我的努力,但,他不遠千里的來,卻讓我感動不已,他是個懂得感恩的人,而我,也更感恩於他的感恩!他讓我在法律之外,感受到了感恩、惜福的溫暖!

也借此牛年元旦的日子,讓我向所有我認識、不認識的人,說:感恩!也向這些年來與我有緣的人,說:感恩!更向鼓勵我、陪伴我走過去年的人,說:感恩!

 

(文字 / 李律師、攝 / 塵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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